3D打印開始影響外太空并挑戰知識產權制度
3D打印技術逐漸成熟并被普及應用,人們運用該技術已經打印出各類模型、樂器、整只AK47步槍、飛機零部件、電器、甚至食物。今天,這項神奇的技術對于普通民眾而言已不再是遙不可及,商用3D打印機售價大幅下降,在未來,3D打印的應用前景極可能會超乎我們的想象,并給我們的生活帶來極大的便利和變化。
與此同時,3D打印技術的廣泛應用亦會給知識產權保護帶來新的挑戰。而由于國際外層空間法與知識產權法立法宗旨的不同,在外層空間中使用3D打印技術,將使得尚未解決的外層空間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更為復雜。接下來小編將基于3D打印技術在外層空間活動中的應用前景,提出可能引發的具體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探討合理、可行的解決方式。
一、3D打印機在外層空間的應用
美國科幻作家羅伯特·希克利在小說《萬能制造機》中描繪過這樣的一幅場景:人們要到太空生活需要2305種不同的物品,但要在飛船中塞入所有東西是不可能的,幸好有一臺“萬能制造機”,只要按下按鈕,對著機器吩咐“我要硬鋁螺帽,直徑為4英寸”,機器閘板便會緩緩打開,眼前就會赫然出現一個閃光發亮的螺帽;此外,要做出燈泡、口香糖、手表、沙拉醬等也不在話下。只要有相應的圖紙,3D打印機就能充當小說中“萬能制造機”的角色。今天,在太空中使用這一“萬能制造機”已不再是科幻小說,而是已經成為現實。
在外層空間使用3D打印技術主要有兩方面的益處。第一,外層空間活動非常昂貴,每運送1磅的器材進入外層空間就要花費1萬美元的成本;而由于飛行器設計和發射火箭運載功能的限制,即使不計成本,能運載進入外層空間的器材也十分有限,難以滿足宇航員在緊急時候對于空間物體,尤其是空間站進行維護和維修的需要。一旦缺乏必要的工具、零部件或設備,宇航員的工作將不得不中止,只能等待下一次發射再將貨物運至太空。3D打印技術為這些問題的解決提供了很好的途徑:只要將3D打印設備和相應原料運送至空間站,宇航員就能根據圖紙將所需的物件打印出來,從而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并節省成本。第二,由于在外層空間不受重力影響,這項技術在外空的運用也將徹底顛覆傳統結構設計、制造、建筑等多個領域。
鑒于3D打印技術對開展外層空間活動有諸多助力,美國、歐洲空間局和中國等國家和地區已經開始著手將3D打印技術應用于外層空間活動。2014年9月,首臺試驗3D打印機已被美國送入空間站,并于11月25日打印出第一件物品。但如何在進行外層空間活動的過程中最大限度地發揮3D打印技術的作用,依然需面臨著打印材料創新等技術挑戰。然而,在外層空間開展3D打印活動面臨的挑戰不僅存在于技術層面,也存在于法律層面,尤其是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
二、外空3D打印的知識產權問題
3D打印技術的發展已然為知識產權的保護提出了新的問題。若在外層空間中進行3D打印,由于外層空間的特殊性,問題則變得更為復雜。
(一)3D打印的知識產權問題
3D打印實現了立體物體和數字信息之間的互相轉化。利用3D打印技術可根據計算機輔助設計圖紙(Computer Aided Design,CAD)②打印出具體的實物,這種行為可能侵犯3D打印模型權利人的著作權或專利權。
1.3D打印可引發的著作權問題
由3D打印引發的著作權爭端已有先例。設計師烏爾里希?施瓦尼茨(Ulrich Schwanitz)創作了彭羅斯三角形(Penrosetriangle)的立體模型并將這一模型上傳至可供設計師直接販售不同材質3D打印作品的Shapeways網站。不久以后,Thingiverse網站用戶名為artur83用戶即向該網站上傳了彭羅斯三角形的CAD文檔,并聲稱這一文檔是依據烏爾里希?施瓦尼茨的設計而編輯。如此一來,任何人都能夠輕而易舉地獲得這一模型的CAD文檔并用3D打印設備將其打印出來。
根據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在遇到著作權爭議時,網站應作為上傳者和著作權權利人之間的“信使”: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上傳文檔,但若權利人反對上傳該文件至這一網站,則可以通知網站刪除文檔;網站收到權利人的通知后則必須刪除這一文檔,并告知上傳者;上傳者可選擇接受刪除或進行申訴;若上傳者選擇申訴,則應告知網站上傳文件并未侵犯任何人的著作權;網站再將上傳者的意見告知權利人,權利人可選擇接受上傳文件未侵權這一認定或控告上傳者。施瓦尼茨于是向Thingiverse網站發出刪除文檔的請求,該網站也應要求刪除了文檔。盡管如此,大眾需求最終使得施瓦尼茨決定向公眾開放自己的設計并撤回了刪除文檔的請求。
在這一事件中,認定侵權需滿足兩個要件。首先,彭羅斯三角形模型受著作權保護;其次,編輯CAD文檔的行為侵犯了原物體著作權人的著作權。第一個前提的驗證較容易,在有著作權法的國家幾乎都有具體的法條或大量的案例設定標準來衡量一個物體是否滿足受著作權保護的條件。而第二個前提是否能滿足,則取決于該行為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中的“復制”。傳統著作權法上的“復制”是指將作品從二維向三維轉化。該轉化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上的“復制”,很多國家著作權法予以肯定。但中國著作權法對此未做明確規定。3D打印行為與傳統意義上的“復制”以及某些國家著作權法中所肯定的從二維到三維的復制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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