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避風港規則在3D打印專利侵權判定中的移植(3)
三、3D打印專利侵權判定中避風港規則的具體適用
如上所述,3D打印專利侵權判定適用避風港規則有據可循,但并非任何情形下,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都能夠進入“避風港”免除侵權責任,避風港規則的援引需要符合以下前提和條件。
(一)適用前提
根據我國現行《專利法》第11條之規定,只有實施了他人專利,才有可能構成專利侵權行為;而實施專利的行為主要包括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并不包括提供和傳播3D數字模型的行為。因此,專利權人在發現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提供和傳播的文檔涉嫌侵犯其專利時,依據現行《專利法》直接主張其專利權并不可行。 在3D打印技術背景下,專利產品的制造需要依據3D數字模型,如果專利權人擁有了3D數字模型的著作權,那么他就可以有效限制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這就必然涉及到專利產品3D數字模型的可版權性及其版權歸屬問題,這一問題的解決也是避風港規則在3D打印專利侵權判定中移植的理論前提。
一方面,就專利產品3D數字模型的可版權性問題而言,由于3D數字模型具備獨創性,并且能夠通過網絡共享平臺以數字化的形式進行復制、存儲和傳播,符合作品的法定構成要件,因而屬于作品而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值得注意的是,3D打印時代并非任何形式的3D數字模型都屬于作品,只有當被打印物品受到專利等知識產權保護時,其3D數字模型才屬于作品并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因為如果對任何形式的3D數字模型都給與著作權保護,勢必會阻礙3D數字模型的自由分享與傳播,限制公眾對于不受知識產權保護的普通物品的打印,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也不利于3D打印產業的可持續發展。
另一方面,就專利產品3D數字模型的版權歸屬問題而言,雖然3D數字模型的掃描者或是設計者都付出了一定的勞動,但其獨創性依然源自于專利權人。因此,其著作權既不屬于掃描者,也不屬于設計者,而應當屬于3D數字模型的專利權人。只有這樣,專利權人才能夠對3D數字模型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進行規制,有效阻止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上的專利侵權行為。
(二)適用條件
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是3D數字模型傳播的主要渠道,因而有必要通過避風港規則的移植對其專利侵權責任進行適度限制;平臺運營商援引避風港規則免除專利侵權責任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主要包括如下兩個方面:
1、3D數字模型專利權人已經發出了合格的通知 3D打印專利侵權判定適用避風港規則的機理在于,專利權人向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發出合格通知后,即可認定平臺運營商已經知曉相關侵權事實;此時,平臺運營商若不采取必要措施,即可認定其主觀上存在過錯。因此,何謂合格的通知就成為避風港規則適用于3D打印專利侵權判定中必須首先解決的問題。
參照《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4條的規定,合格的通知應當涵蓋基本的權利證明、特定的侵權信息和初步的證明材料:
(1)3D數字模型專利權人應當提供基本的權利證明。一方面,3D數字模型專利權人應當提供其為適格權利人的身份證明和聯系方式;若專利權人為自然人,則應當提供其有效居民身份證或者護照復制件;若專利權人為法人,則應當提供其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復制件。另一方面,3D數字模型專利權人應當提供其為適格權利人的證明文件,這里主要是指專利登記簿副本,對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還可以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 倘若存在專利許可使用等特殊情形,專利權人還應當提供完整的專利許可使用協議復制件。
(2)3D數字模型專利權人應當提供特定的侵權信息。現實生活中,如果3D數字模型專利權人只向平臺運營商發出概括性的通知而沒有將侵權信息特定化,就不符合通知的基本要求。以Thingiverse平臺為例,該平臺是全球最為著名的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平臺中擁有大量的3D數字模型可供人們免費下載,同時人們也可以將自行創作或者掃描生成的3D數字模型上傳至平臺以便進行網絡傳播與共享;由于該平臺中的3D數字模型數量龐大,并且每個文檔都有自己獨立的下載鏈接;如果3D數字模型專利權人發出的通知沒有將侵權信息特定化
Thingiverse平臺就需要耗費額外的人力去查找到侵權文檔的具體存儲位置,然后才能將其刪除;這將給Thingiverse平臺的正常運營帶來巨大的麻煩,最終將損害3D打印產業發展利益甚至社會公眾的整體利益。因此,3D數字模型專利權人應當在所發出的通知中將侵權信息進行特定化,需要指明侵權3D數字模型的具體名稱,并且提供該文檔的下載鏈接。只有這樣,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才能及時發現并刪除專利侵權文檔,避免對專利權人的利益造成進一步的侵害。
(3)3D數字模型專利權人應當提供初步的證明材料。這是判斷3D數字模型專利權人所發出的通知是否為合格的通知最為關鍵的要素;對于何為初步的證明材料,司法實踐領域尚存在爭議;筆者比較認同“初步的證明材料”較之于“專利侵權成立的證據”證明力偏弱。這是因為,一方面,通知規則的設立是為了便利3D數字模型專利權人的權益迅速獲得及時有效的救濟,如果對于專利權人所提供的證明材料要求過高,專利權人就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收集證明材料,最終導致舉證時間延長,專利權人的損失繼續擴大化。另一方面,如果3D數字模型專利權人收集到的證明材料已經能夠證明專利侵權成立,那么專利權人完全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訴前禁令;此時,通知規則便失去了其存在的現實價值。此外,即便3D數字模型專利權人能夠提供專利侵權成立的證據,但是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的工作人員并不熟悉專利相關法律知識,不了解專利侵權成立的構成要件,難以對專利侵權與否作出準確的判斷。因此,對于3D數字模型專利權人提供的初步證明材料不應作過高的要求,只要能向平臺運營商傳達專利侵權存在可能性的信息即可滿足合格通知的要求。
2、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已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在專利權人已向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發出合格的通知后,平臺運營商援引避風港規則免除其專利侵權責任最為關鍵的因素是平臺運營商已經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根據注意義務所處階段的不同,我們可以將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的合理注意義務分成事前注意義務和事后注意義務:
(1)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的事前注意義務。隨著3D打印技術的發展,越來越多的3D數字模型需要通過網絡共享平臺進行傳播;平臺運營商在給人們自由分享3D數字模型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加劇了網絡專利侵權的風險;因此,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應當承擔事前注意義務,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首先,落實對于平臺用戶的身份認證;對于申請注冊使用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的用戶,應當對其進行身份認證,掌握其的主要個人信息,例如姓名、住址、聯系方式等,以便在發生專利侵權行為之時,能夠及時找到專利侵權人。
其次,加強對平臺用戶的正確引導;制訂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使用章程并與平臺用戶簽訂平臺使用協議,明確禁止平臺用戶利用平臺從事任何旨在侵犯他人專利等知識產權的行為,引導平臺用戶合法、有序地進行3D數字模型的創作與共享,促進3D打印產業的繁榮和發展。再次,完善專利侵權預防措施;例如引入3D數字模型文件信息篩選系統,對于出現“假冒”、“仿造”等字眼的3D數字模型要及時篩選出來并予以刪除,避免其對專利權人利益造成更大的侵害。最后,完善專利侵權救濟制度;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應當建立必要的專利侵權投訴、舉報機制,便利專利權人在發現平臺中的3D數字模型存在專利侵權行為之時,能夠及時向平臺投訴,最大限度地減少因侵權而造成的損失。
(2)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的事后注意義務。隨著3D打印技術的推廣與普及以及網絡技術的創新與發展,網絡空間中的3D打印專利侵權行為將大量增加。由于此類行為隱蔽性較強,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往往難以及時發現,但這并不意味著平臺運營商可以對平臺上專利侵權行為聽之任之;相反,平臺運營商此時應當盡到事后注意義務,即當平臺運營商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專利侵權事實后就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具體而言,當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專利侵權事實后,就應當將侵犯他人專利權的3D數字模型予以刪除。
值得注意的是,平臺運營商所采取的刪除措施不僅要及時,而且要有效,要能夠有效制止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上的專利侵權行為,避免此類行為給專利權人利益造成進一步的侵害。 四、結語 3D打印技術被譽為“工業4.0時代”的重要標志,它將引領人類社會進入“個性化定制”生產模式的新時代。該技術已在諸多領域得到了成功運用,惠及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該技術也是一柄“雙刃劍”,其在給人們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挑戰著現行專利制度。 如果互聯網和數字技術的面世意味著“IP1.0時代”的到來,那么3D打印和數字化制造技術的崛起,或許昭示著“IP2.0時代”的到來。 面對3D打印技術給現行專利制度帶來的挑戰,專利侵權判定應當移植避風港規則,適度限制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的專利侵權責任,以便實現專利權人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益和3D打印產業發展利益四者之間的平衡。
平臺運營商所采取的刪除措施不僅要及時,而且要能夠有效制止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商的專利侵權行為,避免給專利權人利益造成進一步的侵害。在專利權人已向3D數字模型共享平臺發出合格通知后,平臺運營商援引避風港規則免除專利侵權責任最為關鍵的因素是其已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3D打印專利侵權判定適用避風港規則與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保護適用避風港規則在適用目的、適用模式和法律依據方面具有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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